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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辦事服務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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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審批 1.設立依據 1.1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法》(1989年12月通過, 2014年4月修訂)第四十一條 1.2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(1984年5月通過,2017年7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一條 2.是否審核轉報事項 否 3.有無審批數量限制 無 4.審批條件 4.1有合法的建設項目環(huán)評批準手續(xù)。 4.2辦理了建設項目竣工環(huán)境保護驗收手續(xù)。 4.3生產工藝變動或者生產結構調整,不再排放相關污染物的。 4.4生產工藝變動或者生產結構調整,污染物排放不經該污染處理設施、場所的處理即可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的。 4.5以新的污染防治設施、場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設施、場所的。 4.6水污染物排放方式由直接排入水環(huán)境改為經污水管網排入污水處理廠,且符合排入污水處理廠的相關規(guī)定。 5.所需申請材料 5.1建設項目環(huán)評審批意見(復印件1份 加蓋單位公章) 5.2建設項目竣工環(huán)境保護驗收批復意見(復印件1份 加蓋單位公章) 5.3提交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:1.防治設施的基本情況 2.拆除(關閉)或者閑置的主要原因 3.拆除(關閉)或者閑置后,排放污染物的種類、數量、濃度、去向和可能對環(huán)境產生的影響,計劃采取控制或者減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預期效果 4.重新安裝使用或者恢復使用的時間(原件1份 加蓋單位公章,) 6.辦理程序 6.1申請 6.2受理 6.3現場勘查(需申請人配合) 6.4辦結 7.是否收費 否 8.收費依據 無 9.收費標準 無 10.法定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11.承諾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12.聯系電話 0537-7239993 13.部門投訴電話 0537-7281890
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 1.設立依據 1.1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法》 (1989年12月通過, 2014年4月修訂)第四十一條 1.2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(1984年5月通過,2017年7月第二次修正)第二十一條 2.是否審核轉報事項 否 3.有無審批數量限制 無 4.審批條件 4.1有合法的建設項目環(huán)評批準手續(xù)。 4.2辦理了建設項目竣工環(huán)境保護驗收手續(xù)。 4.3生產工藝變動或者生產結構調整,不再排放相關污染物的。 4.4生產工藝變動或者生產結構調整,污染物排放不經該污染處理設施、場所的處理即可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的。 4.5以新的污染防治設施、場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設施、場所的。 4.6水污染物排放方式由直接排入水環(huán)境改為經污水管網排入污水處理廠,且符合排入污水處理廠的相關規(guī)定。 5.所需申請材料 5.1建設項目環(huán)評審批意見(復印件1份 加蓋單位公章) 5.2建設項目竣工環(huán)境保護驗收批復意見(復印件1份 加蓋單位公章) 5.3提交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:1.防治設施的基本情況 2.拆除(關閉)或者閑置的主要原因 3.拆除(關閉)或者閑置后,排放污染物的種類、數量、濃度、去向和可能對環(huán)境產生的影響,計劃采取控制或者減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預期效果 4.重新安裝使用或者恢復使用的時間(原件1份 加蓋單位公章,) 6.辦理程序 6.1企業(yè)申請 6.2受理 6.3現場勘查(需申請人配合) 6.4辦結 7.是否收費 否 8.收費依據 無 9.收費標準 無 10.法定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11.承諾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12.聯系電話 0537-7239993 13.部門投訴電話 0537-72818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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